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辽宁省大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自动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自动测定。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时,本方法参比状态下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检出限分别为1μg/m3,3μg/m3和2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4μg/m3、12μg/m3和8μg/m3;标准状态下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检出限分别为2μg/m3、3μg/m3、和2μg/m3,测定下限分别为8μg/m3、12μg/m3和8μg/m3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