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上海碧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科学院过程工程研究所
起草人: 冯占立、 白旭强、 张新宇、 于丰浩、 王姜维、 何海鸿、 李国辉、 杨冶、 伊源辉、 仇金辉、 栗艳、 谢勇冰、 李玉平、 李海波、 赵晶晶、 盛宇星、 王远志、 王华巍、 孙伏寅、 杨庆、 王军强、 李艳、 马洪峰、 兰勇、 郑伟、 侯勇、 黎东华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企业综合废水深度处理的术语和定义、废水水质、总体要求、处理工艺与技术、二次污染物控制要求、工艺设备要求、检测与过程控制要求、辅助设施要求、运行与维护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钢铁联合企业含有烧结球团、炼铁、炼钢、热轧、发电等工序的生产废水,或混合了冷轧、焦化深度处理达标后废水及生活污水(不超过30%)的废水经一级或二级处理后无法回收利用或直接排放的废水的深度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