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石油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人: 刘在科、 李家钢、 任叙合、 王俊勤、 谢波涛、 黄必桂、 谭越、 金嘉萌、 蒋梅荣、 张敏霞、 尹晓娜、 胡琴、 安明明、 邓媛媛、 谢双蔚、 夏菁、 吴迪
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天然气行业所有类型的海上结构物设计、建造和作业所需水文气象条件确定和使用的一般要求。上述要求分为两类:a)与环境条件及需要充分描述的水文气象参数确定相关的要求。b)与海上结构物设计、建造和作业所需水文气象参数的特征和应用相关的要求。相关环境条件和水文气象参数包括:水文气象参数的极值和非常规极值,其重现期明显长于结构物设计寿命。水文气象参数的长期分布,以水文气象参数的累积、条件、边缘或联合统计的形式给出。结构物设计寿命内频发的一般环境条件。水文气象参数适用于:新建结构物设计时作用和作用效应的确定。已建结构物评估时作用和作用效应的确定。可移动式海上设施的指定场地评价。结构物服役前和服役后(包括结构物的建造、运输、安装、弃置和拆除)限制性环境条件、气候窗、作用和作用效应的确定。适当情况下的平台作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