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
起草单位: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优士化学有限公司、 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起草人: 庄相宁、 张海滨、 朱建民
本部分规定了草甘膦(含双甘膦)生产过程中副产的氯化钠,规定了氯化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贮存和运输。本部分适用于草甘膦(含双甘膦)母液经膜处理或氧化、浓缩、结晶、洗涤等工艺产生的氯化钠。产品仅用于水泥助磨剂、印染助剂、纯碱、氯碱等工业用途,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作食用盐,不得直接用于食品、饲料、水产品等领域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