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河北科技大学、 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北省绿色食品办公室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制造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食品制造排污单位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的监测。不适用于食品及饲料添加剂制造排污单位。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820)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