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金属铸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考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GB28662、GB2866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HJ846;执行GB31574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HJ863.4;执行GB21900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HJ855;执行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HJ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HJ942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