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南京海关、 广州海关、 青岛海关
起草人: 宋昌盛、 王宸、 舒保
本标准规定了气相色谱法测定烃中的C6~C10芳烃化合物,各芳烃化合物的最低定量限为 0.01%(m/m)。本标准适用于终馏点低于 210 ℃的石油馏分或芳烃混合物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