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南宁海关
起草人: 商杰、 黄承兴、 彭晓凤
本部分规定了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中砷含量测定的方法。本部分适用于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剂中砷含量的测定。测定范围:砷含量(以砷的质量分数计)不大于0.1%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