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 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山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广东省司法鉴定协会、 四川省司法鉴定协会、 陕西省司法鉴定协会、 云南省司法鉴定协会、 重庆市司法鉴定协会、 安徽省司法鉴定协会、 吉林大学、 同济大学、 长安大学、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山东交通学院、 南方医科大学、 西华大学、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
起草人: 冯浩、 杨旭、 陈建国、 方建新、 龚标、 王琰、 陈强、 侯心一、 朱西产、 邱忠、 张雷、 陈宏云、 肖凌云、 李平凡、 何晓丹、 潘少猷、 施少培、 李国庆、 王慧君、 尹志勇、 李毅、 黄海波、 徐代化、 周维新、 钱宇彬、 赵冬、 泽娜、 樊少军、 李平飞、 丁同强、 陈丰、 张汉欣、 许一卿、 李丽莉、 张志勇、 赵明辉、 张杰、 张培锋、 张泽枫、 衡威威、 关闯、 李威、 姜镇飞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受理程序、送检材料的接收、检验鉴定程序、材料的流转程序、结果报告程序及证实方法,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道路以外的交通事故和涉及车辆碰撞案件的鉴定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