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医疗机构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医疗机构排污许可证许可事项。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以及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医疗机构排污单位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废水、废气或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医疗机构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