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深圳海关、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上海海关
起草人: 岳振峰、 肖陈贵、 肖锋
本部分规定了化学分析方法标准的验证指南,是对本标准第1部分在化学分析方法标准验证方面的具体要求和补充。本部分适用于化学分析方法标准建立过程中方法的验证,无论该标准是新制定标准、修订标准还是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此外,实验室采用非标准方法及自主研究开发新方法时,也可参照本程序用以验证这些方法的适用性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