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深圳海关、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上海海关
起草人: 岳振峰、 肖锋、 肖陈贵
本部分规定了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标准验证的通用指南。本部分适用于食品化妆品专业分析方法标准建立过程中的通用验证指南要求,无论该标准是新制定标准、修订标准,还是等同采用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此外,实验室采用非标准方法及自主研究开发新方法时,也可参照本部分用以验证这些方法的适用性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