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技术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指导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生活垃圾焚烧》(HJ1039);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HJ953)。水泥制造、砖瓦制造等活动中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适用于相关行业技术规范。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卫生管理业排污单位的其他生产设施和排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