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颗粒物中砷、硒、铋、锑4种元素的原子荧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中砷(As)、硒(Se)、铋(Bi)、锑(Sb)的测定。当环境空气采样量为150m^3(实际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 ml时,方法的检出限为0.2~2 ng/m^3,测定下限为0.8~8 ng/m^3;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量为50 m^3(标准状态),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50.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4~4 ng/m^3,测定下限为1.6~16 ng/m^3;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量为0.600 m^3(标准状态干烟气),样品预处理定容体积为100.0 ml时,方法检出限为0.1~0.7 ug/m^3,测定下限为0.4~2.8 ug/m^3。详见附录A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