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广东省公共卫生研究院
起草人: 刘宁国、 陈忆九、 沈敏、 李芸、 马文军、 刘涛、 黄波涛、 程亦斌、 马栋、 邹冬华、 秦志强、 张建华、 黄平、 李正东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原则、范围、程序与内容、环境损害因子的认定、个体暴露途径和暴露水平的确认、人身伤害的鉴定、因果关系判断、人身伤害数额的评估以及鉴定意见书的撰写等要求,适用于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鉴定,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起的环境本身的损害鉴定及损失评估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