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综合医院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医院类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政策,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现状与发展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装备适度、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第五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重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环境,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环境舒适、绿色智慧。第六条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公共服务设施、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要求,统筹考虑现有卫生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布点﹑协调发展,确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