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单位: 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 电力工程造价与定额管理总站
起草人: 冉巍、 张会娟、 董士波、 刘庆、 杨庆学、 王睿、 周慧、 宋广、 孙蔷、 郭金颖、 罗开颜、 陈达鹏、 郭彦、 高巧琳、 郑保军
1.0.1 为规范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编制,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质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单机容量50MW~1000MW级燃煤发电、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生物质发电、垃圾焚烧发电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1.0.3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是投资控制的重要依据,也是初步设计阶段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1.0.4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必须履行编制﹑校核.审核和批准程序,各级编制、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必须在正式的概算书上签字,按规定加盖印章。1.0.5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可采用定额计价模式,也可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模式。综合单价计价模式概算的编制费用不含在常规的设计费中。1.0.6 当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编制时,主体编制单位应负责协调编制范围、价格水平,并负责编制汇总概算书。各编制单位应及时协调,避免漏项和重复编制。1.0.7 火力发电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