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吡啶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和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吡啶的测定。当采集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采样体积为 30 L,吸收液定容体积为 1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2 mg/m3,测定下限为 0.08 mg/m3;当采集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采样体积为 30 L,吸收液定容体积为 50 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9 mg/m3,测定下限为 0.36 mg/m3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