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杭州海关
起草人: 齐润姿、 周春雅、 杨骏
本文件规定了国境口岸入境外籍精神病病例的监测和发现、危险性评估、医学排查、结果判定、病例处置、档案保管及医患关系等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国境口岸开展外籍精神病病例入境检疫处置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