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本标准同样适用于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行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已规定的除外。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工业排污单位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