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天津海关、 宁波海关
起草人: 魏红兵、 张忠义、 战爽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结果处置。本文件适用于炼铁、炼钢、铸造及铁合金冶炼时作为铁素炉料原料使用的进口再生钢铁原料的检验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