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青岛海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
起草人: 陆地、 杜瑶芳、 尚迪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实验室放射性废弃物管理程序和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海关实验室小规模使用放射性物质实践所产生的小批量废弃物的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定值、分类,放射性废弃物临时贮存、移交处置、应急预案及台账档案。所涉及废弃物数量最多为吨量级。本文件不适用于气载废弃物、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核素活度浓度高于4 E+11 Bq/kg的高水平放射性废弃物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