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 上海海关
起草人: 唐枫、 史晓峰、 刘震
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的装运技术条件类鉴定业务检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海关对从事装运技术条件类鉴定业务的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检查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