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 中国海关管理干部学院
起草人: 宋京雁、 赵鹏、 王璞
本文件规定了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的组成、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示、包装、运输和储存以及随机文件等。本文件适用于采用γ射线或X射线能量大于500keV的海关辐射型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的选型、制造、检验、验收和使用。本文件不适用于使用中子源辐射检查的货物和(或)车辆检查系统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