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广州海关、 广州海关、 黄埔海关
起草人: 姜华、 张震坤、 李浩
本文件规定了国家允许进口的旧机电需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产品的检验总要求、检验方式和结果判定。本文件适用于国家允许进口的,列人《质检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76号)《应逐批实施现场检验的旧机电产品目录》(见附录A)中商品名称或商品编码所涵盖的旧机电产品的检验。本文件不适用于以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不包含办公用途)及原生产厂售后服务维修进口机电产品,也不适用于人境维修/再制造用途机电产品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