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青岛海关、 青岛海关技术中心、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孙利、 张禧庆、 王建华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食品中呋虫胺及其代谢物1甲基-3-(四氢-3呋喃甲基)脲和1-甲基3(四氢3-呋喃甲基)二氢胍残留量检测和确证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小麦、大米、玉米、花生、大葱、圆葱、大头菜、青刀豆、菠菜、紫苏叶、马铃薯、芋头、胡萝卜、苹果、鸡肉、猪肉、马哈鱼、鲅鱼、牛奶中呋虫胺及其代谢物1-甲基-3-(四氢3呋喃甲基)脲和1-甲基-3-(四氢-3-呋喃甲基)二氢胍残留量的测定和确证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