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大连海关、 上海海关
起草人: 王行正、 吕晶、 尹文忠
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所从事的水尺计重业务检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海关对从事水尺计重业务的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检查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