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福州海关、 上海海关
起草人: 范晓虹、 于文涛、 张宁
本文件规定了印度大麻的检疫鉴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印度大麻的植株和种子的检疫鉴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