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上海海关、 青岛海关、 厦门海关
起草人: 史晓峰
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以下简称检验鉴定机构)所从事的衡器鉴重类业务检查的要求、方法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海关对从事衡器鉴重业务的检验鉴定机构的业务检查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