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杭州海关、 福州海关、 南京海关
起草人: 施杭杰、 谢兴阳、 潜飞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童鞋的抽样检验和结果评定相关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进口的各种材料制作的、供14周岁及以下儿童和婴幼儿(鞋号不大于250mm)日常穿用的鞋类的抽样检验和结果评定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