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毒物分析分技术委员会(SAC/TC 179/SC 1)
起草单位: 江苏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刑事侦查总队、 福建省公安厅刑事技术总队、 湖南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 江西省公安厅刑警总队、 广东省公安厅刑事技术中心、 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所
起草人: 王学虎、 张前上、 刘晓锋、 林葭、 晏晓军、 刘勇孜、 裴茂清、 孙立敏
本文件适用于法庭科学生物检材(血、肌肉组织)中琥珀胆碱和琥珀单胆碱定性定量分析和固体样品中氯化琥珀胆碱与氯化琥珀单胆碱的定性分析。其他非生物检材可参照适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