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青岛海关、 厦门海关、 深圳市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起草人: 尚迪、 赵祖亮、 杜瑶芳
本文件适用于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的建设。本文件规定了海关放射性检测实验室建设的基本要求,包括实验室分类、技术能力要求、人员与设备配备要求、环境与设施要求、辐射防护及安全要求、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置要求等内容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