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广州海关、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起草人: 许珈、 战爽、 高鹏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铜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实验室检测和结果处置。本文件适用于可直接生产利用的进口再生铜原料的检验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