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上海海关、 海关总署商品检验司、 上海海关
起草人: 于群利、 李洪涛、 郅惠博
本文件规定了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检验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现场检验,取样,实验室检测和结果处置。本文件适用于度旧车辆、铝制器具、机械设备中的回收铝经分选等加工处理后得到的进口再生铸造铝合金原料的检验工作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