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国铸造协会、 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 HJ 820 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