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江苏省南京环境监测中心、 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规定了陶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陶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