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南宁海关、 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起草人: 詹国平、 钟勇、 马晨
本文件规定了应用辐照技术(射线、电子束、X射线)对进出境果蔬、苗木等携带的李比利氏灰粉蚧(DVsmicoccus lepelleyi Betrem)进行检疫处理的最低吸收剂量。本文件适用于可能携带李比利氏灰粉蚧的进出口果蔬、苗木等的检疫辐照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