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重庆海关、 海口海关、 深圳海关
起草人: 李应国、 聂福平、 李丹丹
本文件规定了对境外禽流感卫生状况评估的信息收集、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的技术要求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对境外禽流感疫情卫生状况评估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