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生态环境部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宝钢环境监测站、 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 宝武碳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炭材料研究院(工程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煤炭加工行业中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生产合成气和液体燃料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31572 的产污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947执行;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820 执行;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按照 HJ 1205 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