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广州海关
起草人: 张志辉、 项署凌、 梁莹
本文件规定了婴幼儿软背带(袋)的要求、警示标识,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本文件适用于设计或预定供30个月以下,休重15ke以下的婴幼儿使用的婴幼儿背带(袋)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