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杭州海关
起草人: 祝子铜、 谢文、 雷美康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食品中双炔酰菌胺、噻唑菌胺、吲唑磺菌胺、硅噻菌胺、吡噻菌胺残留量的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测定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葡萄、白菜、芹菜、黄瓜、番茄、草莓、花生、猪肉中双炔酰菌胺、噻唑菌胺、吲唑磺菌胺、硅噻菌胺、吡噻菌胺残留量的定量测定和确证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