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重庆海关、 哈尔滨海关、 成都海关
起草人: 王昱、 史梅梅、 谭策
本文件规定了猪衣原体病的临床和病理学诊断、病原分离和鉴定(含细胞分离、鸡胚分离、染色观察)和聚合酶链式反应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猪衣原体病的监测和检疫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