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 上海长征医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 广东省人民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医院(中国医学科学院皮肤病研究所)、 中国科学院深圳先进技术研究院、 浙江大学、 广州大学、 深圳大学、 北京大学、 中国科学院自动化研究所、 中国生物医学工程学会、 河南省医疗器械检验所、 腾讯医疗健康(深圳)有限公司、 上海联影智能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飞利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西门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通用电气医疗系统贸易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推想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安德医智科技有限公司
起草人: 李静莉、 彭亮、 刘士远、 何昆仑、 郑海荣、 田捷、 吴健、 周晓华、 林浩添、 步宏、 林彤、 万遂人、 梁会营、 刘凯、 孟祥峰、 倪东、 殷丽华、 萧毅、 李佳戈、 李澍、 王珊珊、 王晨希、 王晶、 葛鑫、 颜子夜、 钱天翼、 崔征、 秦川、 詹翊强、 王少康、 郝烨、 范丽、 张楠、 张培芳、 刘畅、 王浩
本文件规定了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数据标注通用要求和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人工智能医疗器械数据标注活动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