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深圳海关、 深圳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 拱北海关
起草人: 徐蓓蓓、 徐勤、 赵兴方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医用红外测温仪检验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医学用途的红外测温仪的出口检验,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类别:-耳腔式测温仪,-表皮式测温仪.本文件不适用于体表温度红外热像仪的出口检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