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上海海关、 福州海关、 郑州海关
起草人: 山宏刚、 张继红、 徐胜
本文件规定了出口病员监护仪检验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包含一个及以上生理参数的病员监护仪,不适用于遥测和中央监护设备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