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海关总署国际检验检疫标准与技术法规研究中心、 中国海关科学技术研究中心、 重庆海关
起草人: 季新成、 刘环、 杨俊
本文件规定了对境外动物卫生状况书面评估和实地评估的技术要求和程序。本文件适用于对申请向我国首次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国家/地区动物卫生状况的评估;对已开展贸易的国家/地区动物卫生状况的回顾性评估;对我国发布疫情禁令国家/地区的疫情解除评估;对其他因需开展的动物卫生状况评估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