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天津海关、 天津海关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 厦门市格灵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起草人: 魏亚东、 林宇、 刘娟
本文件规定了对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和运载工具实施检疫熏蒸处理的效果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集装箱、帐幕、熏蒸库、船舶及火车等熏蒸处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