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
本文件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直升机生产活动的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要求及评价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从事通勤运输、森林防火、医疗救护、抢险救灾、农林渔业、建筑作业、地质勘探、旅游观光、航拍等民用直升机生产单位基本条件的评价、建设和管理。运动类直升机生产单位和民用旋翼机生产单位可参照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