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口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起草单位: 天津海关
起草人: 王玉玲、 董志珍、 赵丹
本文件规定了动物检疫实验室样品接收、传递、使用、保存、调用、转运、处置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动物检疫实验室的样品管理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