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排放源管控工作和活动中直接产生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归档保存的文件材料的形成与积累、整理、归档及排放源管控档案的管理、开发与利用等全过程管理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以下简称生态环境部门)的排放源管控档案管理工作。其他部门、单位的排放源管控档案管理可参照本标准执行。在部署污染源普查等专项工作时,有明确文件材料归档要求的,按相应专项工作要求执行
最后更新时间 2025-09-02